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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广州中介夸口 买家的“旺铺”“学位房”飞了

来自:中山帮忙装修网 日期:2017-05-02 10:34:55 7148 次 分享到:
导读:
近期,广州公布了房市调控新政,房产市场呈需求外溢景象,扎堆置业的呼声也层出不穷。在房产交易中,通过房地产中介掌握购房信息、达成购房交易无疑是置业的重要途径。

近期,广州公布了房市调控新政,房产市场呈需求外溢景象,扎堆置业的呼声也层出不穷。在房产交易中,通过房地产中介掌握购房信息、达成购房交易无疑是置业的重要途径。但是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买家须知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各有不同,而市面上的中介公司也良莠不齐。荔湾区法院近两年来受理的涉房地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有别于以往多为中介公司追缴中介服务费情况不同,近两年的居间合同纠纷多发于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买卖或租赁一方当事人主张中介公司不规范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从而在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该院披露,可以说部分房地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甚至违规操作,加上买卖双方急于交易,慎重不足,已成为了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

轻信中介夸口 买家的“旺铺”“学位房”飞了

网络配图,与正文无关

案例1

中介不实承诺“学位房”

在荔湾区法院提供的一宗判例中,买家梁先生想寻找一套学位房,方便儿子入读心仪的小学。中介公司称有一“笋盘”靠近某名校为该校的学位房。梁先生顺利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卖家必须迁出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员。其后,卖方却一直通过拒绝收取订金余额的手段来拒绝履约。经梁先生了解,原来该房户口中除了卖家之外,仍有卖家的妹妹及其儿子。为了使用该房学位,非产权人的卖家妹妹拒绝迁出户口。卖家事后称签订合同之时并未看清迁出户口合同的条款。

法官提醒

面对中介口头承诺 买房人或举证不能

除遇上述原户籍人员因学位而不肯迁出的情况外,还存在学位已被使用或者“假学位房”(中介称房屋为某一学校学位房但实为附近其他学校),另外还有政策变化或学区调整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买房人无法实现入读名校的购房目的。而且,如果中介公司在推介房屋时,仅是口头承诺“带学位”,买房人在打官司时因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也可能遭遇败诉。想购买学位房的家长需要好好擦亮眼睛,把实际情况了解得清清楚楚,把合同订得明明白白。

案例2

“卖方”、中介隐瞒情况

在荔湾区提供的另一宗案例中,市民尹小姐向中介寻求商铺租赁。中介“合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其推荐了一处“旺铺”,介绍称出租人为陈先生,并促成尹小姐与陈先生在2016年5月6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陈先生将其拥有的房屋租赁给尹小姐作商铺使用及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尹小姐按时支付了首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中介费,并接收了房屋,但之后无论如何催促,陈先生就是不配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尹小姐通过商铺物业所在地的物管处了解到,陈先生原来仅是该处商铺物业承租人,并非产权所有人,且该物业只能作住宅使用,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为此,尹小姐将中介公司和陈先生诉至法院,认为二者提供虚假信息,使自己蒙受了经济损失,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尹小姐认为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明确告知过她陈先生是商铺的业主,且陈先生也口头承诺可以协助她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却都否认有过这样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租赁合同约定等情况看,陈先生隐瞒了房屋性质和产权真实情况,已经构成欺诈;尹小姐在没有核实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合同被撤销的责任;该案中的中介公司未查清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即促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现合同被撤销,故中介费应予退还。该案后经调解结案。

案例3

买卖双方都无“资格”

买家赖先生来广州工作多年存下些积蓄,但还没有取得广州市户口,见楼市一路看涨,赶紧通过中介找房子,很快就相中了老城区一套区位合适、总价约80万元的房子。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是兄弟姐妹五人,但平时主要由柳先生负责管理。

柳先生见赖先生开出的价钱比较理想,就与中介公司一道在2016年1月份签订了三方协议。签订合同后,赖先生立马行动,从中介处拿到了房屋钥匙,抓紧入场装修。可是接着问题来了,柳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并来到装修现场要求停止装修。赖先生无奈表示同意赔偿10000元,希望能够继续提前装修。但双方最终无法完成交易,赖先生遂将柳先生诉至法院,柳先生在案件中提出了反诉。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各自因购买资格和出售权限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应对合同解除承担各自责任,由柳先生向赖先生退还定金,赖先生向柳先生赔偿提前装修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

当心中介未核清房屋产权情况

从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看,尹小姐承租房屋的目的是用作商铺使用,陈先生明确其对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由此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和出租方具有隐瞒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的情形。一些中介公司为吸纳房源,没有要求“业主”出示身份证、产权证等有效证明,仅凭“业主”陈述即对外放盘。其后促成交易,随口对买房人或承租人作出口头承诺或不实陈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不能一味听信中介的“放心”承诺

因为本案是买卖合同,所以未涉及对中介公司的责任认定。不过,在进行房屋交易及签署合同时,无论买房人或卖房人,都不应一味听信中介公司“无问题口既”“你放心啦”的表态,还是要谨慎细密对己负责,争取做到“知己知彼”,特别是在限购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更应该认真读清读懂政策规定,否则到头来不但“竹篮打水”白忙一轮,还可能需承担额外的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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